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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工业发展扶持专项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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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工业发展扶持专项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
2021-05-15 10:52:00 来源:
为
鼓
励
优
势
民
企
参
军
,
济
南
政
府
2
0
1
9
年
出
台
了
一
系
列
奖
励
措
施
,
对
参
与
军
品
生
产
、
取
得
军
工
资
质
的
企
业
,
均
给
予
扶
持
奖
励
。
今
年
的
奖
励
申
请
已
经
开
始
,
详
见
下
文
通
知
。
各
区
县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主
管
部
门
、
财
政
局
,
各
相
关
单
位
:
根
据
近
年
来
我
市
出
台
的
一
系
列
工
业
发
展
扶
持
政
策
,
依
照
《
济
南
市
工
业
发
展
扶
持
专
项
资
金
使
用
暂
行
管
理
办
法
》
(
济
工
信
财
审
字
〔
2
0
2
1
〕
4
号
)
,
现
就
做
好
2
0
2
1
年
度
市
工
业
发
展
扶
持
项
目
资
金
申
报
工
作
通
知
如
下
:
一
、
支
持
范
围
和
政
策
依
据
(
一
)
工
业
技
术
改
造
投
资
普
惠
性
奖
补
和
分
档
激
励
类
。
《
中
共
济
南
市
委
济
南
市
人
民
政
府
关
于
加
快
建
设
工
业
强
市
的
实
施
意
见
》
(
济
发
〔
2
0
2
0
〕
1
6
号
)
第
7
条
规
定
:
实
施
企
业
技
术
改
造
投
资
补
贴
“
零
门
槛
”
申
报
,
对
普
通
技
改
项
目
给
予
实
际
设
备
投
资
额
1
0
%
的
奖
补
,
单
个
企
业
最
高
不
超
过
1
0
0
0
万
元
;
对
整
生
产
线
、
整
车
间
和
整
工
厂
的
智
能
化
改
造
项
目
,
分
别
给
予
设
备
投
资
(
含
软
件
)
1
2
%
、
1
5
%
和
2
0
%
的
奖
补
,
单
个
企
业
最
高
不
超
过
2
0
0
0
万
元
。
详
见
附
件
1
。
(
二
)
工
业
绿
色
发
展
奖
励
类
。
济
发
〔
2
0
2
0
〕
1
6
号
文
第
8
条
规
定
:
支
持
企
业
和
园
区
开
展
绿
色
化
改
造
,
开
发
绿
色
产
品
,
创
建
绿
色
工
厂
、
绿
色
园
区
(
集
聚
区
)
,
对
经
市
级
以
上
认
定
的
给
予
一
次
性
奖
补
。
详
见
附
件
2
。
(
三
)
制
造
业
“
单
项
冠
军
”
奖
励
类
。
《
济
南
市
促
进
先
进
制
造
业
和
数
字
经
济
发
展
的
若
干
政
策
措
施
》
(
济
政
发
〔
2
0
1
9
〕
1
号
)
第
2
条
规
定
:
对
新
认
定
的
全
国
制
造
业
“
单
项
冠
军
”
示
范
企
业
、
培
育
企
业
、
山
东
省
制
造
业
“
单
项
冠
军
”
企
业
,
一
次
性
奖
励
2
0
0
万
元
、
1
0
0
万
元
、
5
0
万
元
。
《
济
南
市
人
民
政
府
办
公
厅
修
订
印
发
关
于
促
进
工
业
产
品
消
费
的
实
施
意
见
的
通
知
》
(
济
政
办
字
〔
2
0
2
0
〕
3
号
)
第
1
2
条
规
定
:
对
经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部
认
定
的
单
项
冠
军
产
品
企
业
,
一
次
性
奖
励
1
0
0
万
元
。
详
见
附
件
3
。
(
四
)
引
进
培
育
行
业
领
先
领
军
企
业
类
。
济
政
发
〔
2
0
1
9
〕
1
号
文
第
3
条
规
定
:
对
新
引
进
企
业
和
本
地
新
注
册
企
业
实
缴
注
册
资
本
5
0
0
0
万
元
以
上
的
,
按
照
实
缴
注
册
资
本
的
1
%
给
予
最
高
1
0
0
0
万
元
的
一
次
性
奖
励
,
奖
励
资
金
自
实
际
产
生
地
方
贡
献
年
度
次
年
起
三
年
内
兑
现
到
位
。
对
引
进
企
业
和
本
地
企
业
总
投
资
在
1
0
亿
元
以
上
的
项
目
进
行
重
点
扶
持
,
对
市
场
前
景
好
、
产
业
升
级
带
动
作
用
强
、
地
方
经
济
发
展
支
撑
力
大
的
重
大
项
目
,
“
一
事
一
议
”
确
定
扶
持
政
策
。
详
见
附
件
4
。
(
五
)
产
业
集
聚
区
类
。
济
政
发
〔
2
0
1
9
〕
1
号
文
第
4
条
规
定
:
对
新
认
定
的
国
家
级
先
进
制
造
业
和
数
字
经
济
产
业
集
聚
区
或
示
范
基
地
(
园
区
)
,
最
高
给
予
1
0
0
0
万
元
的
一
次
性
奖
励
;
对
新
认
定
的
先
进
制
造
业
和
数
字
经
济
省
级
产
业
集
聚
区
或
示
范
基
地
(
园
区
)
,
最
高
给
予
5
0
0
万
元
的
一
次
性
奖
励
。
详
见
附
件
5
。
(
六
)
军
民
融
合
发
展
奖
励
类
。
济
政
发
〔
2
0
1
9
〕
1
号
文
第
7
条
规
定
:
对
新
获
得
军
工
资
质
“
四
证
”
的
民
口
企
业
,
按
每
证
5
0
万
元
给
予
一
次
性
奖
励
。
对
承
担
军
工
科
研
项
目
的
企
业
,
按
照
项
目
合
同
金
额
的
3
0
%
给
予
补
助
,
最
高
补
助
不
超
过
5
0
0
万
元
。
鼓
励
“
军
转
民
”
,
支
持
企
业
与
军
工
单
位
开
展
研
发
合
作
,
推
动
军
工
科
技
资
源
进
入
民
用
领
域
,
对
每
项
军
用
技
术
形
成
产
业
化
的
,
给
予
军
工
单
位
5
0
万
元
奖
励
。
一
个
军
工
单
位
多
项
技
术
形
成
产
业
化
的
,
可
重
复
奖
励
。
详
见
附
件
6
。
(
七
)
高
水
平
研
发
机
构
奖
励
类
。
济
政
发
〔
2
0
1
9
〕
1
号
文
第
9
条
规
定
:
经
市
政
府
主
管
部
门
推
荐
,
对
十
大
产
业
领
域
新
获
批
国
家
级
重
点
(
工
程
)
实
验
室
、
工
程
(
技
术
)
研
究
中
心
、
企
业
技
术
中
心
、
工
业
设
计
中
心
、
制
造
业
创
新
中
心
、
产
业
创
新
中
心
等
研
发
机
构
的
企
业
,
给
予
最
高
5
0
0
万
元
扶
持
;
新
获
批
省
级
研
发
机
构
的
企
业
,
给
予
最
高
1
0
0
万
元
扶
持
;
新
获
批
市
级
研
发
机
构
的
企
业
,
给
予
最
高
5
0
万
元
扶
持
。
详
见
附
件
7
。
(
八
)
制
造
模
式
创
新
项
目
奖
励
类
。
济
政
发
〔
2
0
1
9
〕
1
号
文
第
1
4
条
规
定
:
对
列
入
国
家
级
、
省
级
、
市
级
智
能
制
造
试
点
示
范
项
目
的
,
分
别
给
予
3
0
0
万
元
、
2
0
0
万
元
、
1
0
0
万
元
奖
励
。
详
见
附
件
8
。
(
九
)
首
版
次
软
件
产
品
资
助
类
。
济
政
发
〔
2
0
1
9
〕
1
号
文
第
1
5
条
规
定
:
对
技
术
水
平
在
国
际
或
国
内
领
先
、
有
自
主
知
识
产
权
和
良
好
推
广
应
用
价
值
的
首
版
次
软
件
产
品
(
含
工
业
A
P
P
)
,
按
照
该
产
品
销
售
后
1
年
内
销
售
合
同
累
计
到
账
额
的
3
0
%
给
予
资
助
,
最
高
资
助
1
0
0
万
元
。
详
见
附
件
9
。
(
十
)
工
业
互
联
网
项
目
奖
励
类
。
济
政
发
〔
2
0
1
9
〕
1
号
文
第
1
6
条
规
定
:
对
跨
行
业
跨
领
域
工
业
互
联
网
平
台
,
按
不
超
过
平
台
建
设
总
投
入
的
3
0
%
予
以
资
助
,
最
高
资
助
2
0
0
0
万
元
。
对
特
定
行
业
工
业
互
联
网
平
台
,
按
不
超
过
平
台
建
设
总
投
入
的
3
0
%
予
以
资
助
,
最
高
资
助
3
0
0
万
元
。
第
1
7
条
规
定
:
支
持
工
业
互
联
网
平
台
测
试
验
证
环
境
建
设
。
对
测
试
验
证
环
境
建
设
项
目
,
按
不
超
过
建
设
总
投
入
的
5
0
%
予
以
资
助
,
最
高
资
助
2
0
0
万
元
。
第
1
8
条
规
定
:
支
持
工
业
企
业
内
网
改
造
。
每
个
项
目
按
不
超
过
实
际
投
入
的
2
0
%
予
以
资
助
,
最
高
资
助
3
0
0
万
元
。
第
1
9
条
规
定
:
支
持
工
业
互
联
网
示
范
应
用
。
经
国
家
、
省
、
市
评
定
,
对
应
用
效
果
明
显
、
具
有
示
范
意
义
的
工
业
互
联
网
应
用
项
目
,
按
不
超
过
实
际
总
投
入
的
3
0
%
予
以
资
助
,
最
高
资
助
1
0
0
万
元
。
《
济
南
市
工
业
互
联
网
创
新
发
展
行
动
计
划
(
2
0
2
0
-
2
0
2
2
年
)
》
(
济
政
字
〔
2
0
2
0
〕
1
6
号
)
规
定
:
面
向
全
国
征
集
服
务
济
南
的
工
业
互
联
网
供
应
商
、
解
决
方
案
及
工
业
A
P
P
,
从
优
遴
选
一
批
给
予
奖
励
。
详
见
附
件
1
0
。
(
十
一
)
新
型
智
慧
城
市
试
点
示
范
项
目
类
。
济
政
发
〔
2
0
1
9
〕
1
号
文
第
2
0
条
规
定
:
重
点
培
育
智
慧
应
用
试
点
示
范
项
目
应
用
工
程
,
按
项
目
实
际
投
资
额
的
1
0
%
给
予
补
助
,
最
高
补
助
1
0
0
万
元
。
详
见
附
件
1
1
。
(
十
二
)
“
两
化
”
融
合
管
理
体
系
贯
标
奖
励
类
。
济
政
发
〔
2
0
1
9
〕
1
号
文
第
2
1
条
规
定
:
对
通
过
两
化
融
合
管
理
体
系
贯
标
评
定
的
企
业
,
给
予
3
0
万
元
一
次
性
奖
励
。
对
评
定
为
国
家
级
两
化
融
合
管
理
体
系
贯
标
示
范
的
企
业
给
予
一
次
性
1
0
0
万
元
奖
励
。
详
见
附
件
1
2
。
(
十
三
)
研
发
和
使
用
首
台
(
套
)
高
端
装
备
奖
励
类
。
济
政
发
〔
2
0
1
9
〕
1
号
文
第
2
2
条
规
定
:
对
认
定
为
国
内
、
省
内
首
台
(
套
)
技
术
装
备
和
关
键
核
心
零
部
件
的
,
按
照
产
品
首
次
销
售
合
同
额
分
别
给
予
研
发
单
位
和
使
用
单
位
各
1
0
%
的
奖
励
,
每
家
企
业
奖
励
不
超
过
2
0
0
万
元
。
加
大
新
能
源
汽
车
、
智
能
网
联
汽
车
的
推
广
支
持
力
度
,
对
每
个
公
告
车
型
给
予
1
0
0
万
元
奖
励
。
详
见
附
件
1
3
。
(
十
四
)
国
际
互
联
网
数
据
专
用
通
道
奖
励
类
。
济
政
发
〔
2
0
1
9
〕
1
号
文
第
2
5
条
规
定
:
对
建
成
开
通
并
持
续
运
营
国
际
互
联
网
数
据
专
用
通
道
的
每
家
电
信
运
营
企
业
每
年
每
个
园
区
给
予
2
0
万
的
奖
补
资
金
,
连
续
补
贴
三
年
,
每
个
企
业
累
计
奖
补
最
高
3
0
0
万
元
。
详
见
附
件
1
4
。
(
十
五
)
市
政
府
组
织
参
加
展
会
补
贴
类
。
济
政
发
〔
2
0
1
9
〕
1
号
文
第
2
6
条
规
定
:
对
以
市
政
府
名
义
组
织
企
业
参
加
全
国
性
、
区
域
性
大
型
展
会
所
发
生
的
参
展
费
用
给
予
适
当
补
贴
。
详
见
附
件
1
5
。
(
十
六
)
软
件
业
企
业
入
园
发
展
补
贴
类
。
《
济
南
市
加
快
软
件
名
城
提
档
升
级
促
进
软
件
和
信
息
技
术
服
务
业
发
展
的
若
干
政
策
》
(
济
政
字
〔
2
0
1
9
〕
4
1
号
)
第
3
条
规
定
:
对
新
开
办
和
新
引
进
的
入
驻
园
区
软
件
业
企
业
,
经
园
区
管
理
服
务
机
构
推
荐
,
按
照
实
际
租
用
面
积
,
给
予
租
金
费
用
3
0
%
、
最
高
1
5
元
/
平
方
米
·
每
月
的
租
金
补
贴
,
单
个
企
业
最
高
补
贴
面
积
1
0
0
0
平
方
米
,
补
贴
时
间
最
长
3
年
。
详
见
附
件
1
6
。
(
十
七
)
软
件
企
业
做
大
规
模
和
做
优
产
品
奖
励
类
。
济
政
字
〔
2
0
1
9
〕
4
1
号
第
8
条
规
定
:
对
入
选
全
国
“
软
件
业
务
收
入
前
百
强
”
“
软
件
和
信
息
技
术
服
务
综
合
竞
争
力
百
强
”
“
中
国
互
联
网
百
强
”
“
国
家
集
成
电
路
‘
中
国
芯
’
”
等
国
家
级
荣
誉
的
企
业
,
分
别
给
予
一
次
性
奖
励
5
0
万
元
(
不
重
复
奖
励
)
。
对
获
评
山
东
省
大
数
据
重
点
企
业
等
省
级
荣
誉
的
企
业
,
给
予
一
次
性
奖
励
3
0
万
元
。
济
政
字
〔
2
0
1
9
〕
4
1
号
第
9
条
规
定
:
对
当
年
获
评
“
国
家
信
息
消
费
试
点
示
范
项
目
”
“
工
业
互
联
网
A
P
P
优
秀
解
决
方
案
”
“
国
家
大
数
据
重
点
产
品
(
解
决
方
案
)
”
“
人
工
智
能
与
实
体
经
济
深
度
融
合
创
新
项
目
”
“
网
络
安
全
技
术
应
用
试
点
示
范
项
目
”
等
国
家
级
优
秀
项
目
(
方
案
)
的
软
件
企
业
,
给
予
一
次
性
奖
励
5
0
万
元
(
不
重
复
奖
励
)
。
对
当
年
获
评
山
东
省
“
大
数
据
重
点
产
品
(
解
决
方
案
)
”
“
现
代
优
势
产
业
集
群
+
人
工
智
能
试
点
示
范
项
目
”
等
省
级
优
秀
项
目
(
方
案
)
的
软
件
企
业
,
给
予
一
次
性
奖
励
3
0
万
元
(
不
重
复
奖
励
)
。
详
见
附
件
1
7
。
(
十
八
)
软
件
企
业
专
业
化
发
展
奖
励
类
。
济
政
字
〔
2
0
1
9
〕
4
1
号
第
1
0
条
规
定
:
鼓
励
各
类
企
业
对
其
信
息
技
术
研
发
应
用
业
务
机
构
进
行
剥
离
,
并
设
立
具
有
法
人
资
格
的
软
件
业
企
业
。
若
剥
离
后
新
成
立
的
软
件
业
企
业
当
年
软
件
业
务
收
入
超
过
1
0
0
0
万
元
,
则
按
照
不
高
于
其
软
件
业
务
收
入
的
1
0
%
对
其
进
行
奖
励
,
最
高
奖
励
1
0
0
万
元
。
详
见
附
件
1
8
。
(
十
九
)
软
件
企
业
资
质
创
新
奖
励
类
。
济
政
字
〔
2
0
1
9
〕
4
1
号
第
1
1
条
规
定
:
对
首
次
通
过
C
M
M
I
(
能
力
成
熟
度
模
型
)
三
级
、
四
级
、
五
级
评
估
认
证
的
软
件
企
业
,
一
次
性
分
别
给
予
最
高
2
0
万
元
、
3
0
万
元
、
5
0
万
元
奖
励
;
对
首
次
通
过
I
S
O
2
7
0
0
1
(
信
息
安
全
管
理
体
系
)
认
证
的
软
件
企
业
,
一
次
性
给
予
认
证
咨
询
费
用
5
0
%
奖
励
;
对
首
次
通
过
D
C
M
M
(
数
据
管
理
能
力
成
熟
度
评
估
模
型
标
准
)
二
级
、
三
级
、
四
级
评
估
认
证
的
软
件
企
业
,
一
次
性
分
别
给
予
最
高
2
0
万
元
、
3
0
万
元
、
5
0
万
元
奖
励
;
对
首
次
通
过
I
T
S
S
(
信
息
技
术
服
务
标
准
)
认
证
的
软
件
企
业
,
一
次
性
给
予
最
高
1
5
万
元
奖
励
。
详
见
附
件
1
9
。
(
二
十
)
集
成
电
路
企
业
购
买
研
发
工
具
资
助
类
。
济
政
字
〔
2
0
1
9
〕
4
1
号
第
1
2
条
规
定
:
对
集
成
电
路
设
计
企
业
购
买
E
D
A
(
电
子
设
计
自
动
化
)
设
计
工
具
软
件
、
硬
件
仿
真
加
速
器
以
及
研
发
仪
器
设
备
(
设
备
原
值
1
0
万
元
以
上
)
等
研
发
工
具
的
,
按
照
实
际
发
生
费
用
的
3
0
%
给
予
资
助
,
每
个
企
业
年
度
总
额
不
超
过
3
0
0
万
元
。
对
企
业
购
买
I
P
(
知
识
产
权
)
开
展
芯
片
研
发
的
,
给
予
该
企
业
实
际
支
付
费
用
最
高
3
0
%
的
资
助
,
单
个
企
业
每
年
总
额
不
超
过
3
0
0
万
元
。
对
从
事
集
成
电
路
E
D
A
(
子
设
计
自
动
化
)
设
计
工
具
研
发
的
企
业
,
每
年
给
予
E
D
A
研
发
费
用
最
高
3
0
%
的
研
发
资
助
,
总
额
不
超
过
1
0
0
0
万
元
。
详
见
附
件
2
0
。
(
二
十
一
)
人
工
智
能
创
新
应
用
示
范
项
目
奖
励
类
。
《
济
南
市
新
一
代
人
工
智
能
发
展
行
动
计
划
(
2
0
2
0
—
2
0
2
2
年
)
》
(
济
政
字
〔
2
0
1
9
〕
7
1
号
)
在
“
(
二
)
鼓
励
创
新
应
用
”
中
规
定
:
对
获
评
国
家
级
、
省
级
、
市
级
“
人
工
智
能
与
实
体
经
济
深
度
融
合
创
新
项
目
”
、
产
业
创
新
重
点
任
务
项
目
、
“
现
代
优
势
产
业
集
群
+
人
工
智
能
试
点
示
范
项
目
”
、
人
工
智
能
优
秀
创
新
产
品
(
解
决
方
案
)
等
优
秀
项
目
的
企
业
,
分
别
给
予
最
高
1
0
0
万
元
、
5
0
万
元
、
3
0
万
元
奖
励
。
详
见
附
件
2
1
。
(
二
十
二
)
5
G
产
业
试
点
示
范
项
目
奖
励
类
。
《
济
南
市
促
进
5
G
创
新
发
展
行
动
计
划
(
2
0
1
9
-
2
0
2
1
年
)
》
(
济
政
办
字
〔
2
0
1
9
〕
3
2
号
)
规
定
:
“
加
快
5
G
应
用
推
广
。
每
年
征
集
一
批
对
产
业
带
动
作
用
明
显
的
5
G
新
技
术
、
新
产
品
、
新
业
态
、
新
模
式
试
点
示
范
项
目
,
给
予
一
定
奖
励
”
。
《
关
于
促
进
工
业
产
品
消
费
的
实
施
意
见
》
(
济
政
办
字
〔
2
0
2
0
〕
3
号
)
济
政
办
字
〔
2
0
2
0
〕
号
中
规
定
:
对
当
年
获
评
山
东
省
5
G
产
业
试
点
示
范
项
目
等
省
级
优
秀
项
目
的
企
业
,
给
予
3
0
万
元
一
次
性
奖
励
;
对
当
年
获
评
市
级
5
G
产
业
试
点
示
范
项
目
的
企
业
,
给
予
2
0
万
元
一
次
性
奖
励
。
详
见
附
件
2
2
。
(
二
十
三
)
促
进
产
业
链
协
作
配
套
补
助
。
济
政
办
字
〔
2
0
2
0
〕
3
号
文
第
2
条
中
规
定
:
对
行
业
产
业
联
盟
、
行
业
协
会
、
商
会
等
组
织
并
由
市
政
府
相
关
部
门
参
与
的
国
内
外
重
点
推
介
会
、
对
接
会
,
参
会
企
业
达
3
0
家
以
上
的
,
每
场
次
给
予
组
织
方
一
次
性
1
0
万
元
补
助
。
详
见
附
件
2
3
。
(
二
十
四
)
支
持
企
业
参
加
展
览
展
销
补
助
。
济
政
办
字
〔
2
0
2
0
〕
3
号
文
第
5
条
中
规
定
:
对
我
市
工
业
企
业
当
年
参
加
由
政
府
在
本
地
参
与
举
办
的
各
类
工
业
产
品
展
会
的
,
给
予
企
业
一
个
标
准
展
位
费
的
全
额
补
助
。
详
见
附
件
2
4
。
(
二
十
五
)
企
业
上
云
专
项
(
荣
誉
)
奖
励
类
。
《
济
南
市
企
业
上
云
专
项
引
导
资
金
使
用
管
理
办
法
(
2
0
2
0
-
2
0
2
2
年
)
》
(
济
工
信
字
〔
2
0
2
0
〕
1
3
号
)
规
定
:
“
对
当
年
获
评
‘
企
业
上
云
典
型
案
例
’
、
‘
制
造
业
与
互
联
网
融
合
发
展
试
点
示
范
项
目
’
、
‘
工
业
大
数
据
试
点
示
范
项
目
’
等
国
家
级
荣
誉
的
企
业
,
给
予
一
次
性
奖
励
5
0
万
元
(
不
重
复
奖
励
)
。
对
当
年
获
评
山
东
省
‘
企
业
上
云
标
杆
’
、
‘
设
备
上
云
示
范
’
等
升
级
荣
誉
的
企
业
,
给
予
一
次
性
奖
励
1
0
万
元
(
不
重
复
奖
励
)
”
详
见
附
件
2
5
。
二
、
申
报
基
本
条
件
1
.
申
报
单
位
须
为
我
市
辖
区
的
企
、
事
业
、
协
会
、
商
会
。
2
.
企
业
信
用
状
况
良
好
,
未
被
列
入
失
信
联
合
惩
戒
对
象
名
单
。
近
二
年
未
发
生
较
大
及
以
上
安
全
生
产
事
故
。
依
据
《
关
于
建
立
财
政
涉
企
资
金
“
绿
色
门
槛
”
制
度
的
实
施
意
见
》
(
鲁
财
资
环
〔
2
0
1
9
〕
1
1
号
)
规
定
,
两
年
内
存
在
下
列
情
形
之
一
的
企
业
,
财
政
资
金
不
予
支
持
。
主
要
包
括
:
(
1
)
经
生
态
环
境
主
管
部
门
或
节
能
主
管
部
门
认
定
,
污
染
物
排
放
或
用
能
行
为
超
标
的
企
业
。
主
要
包
括
:
污
染
物
排
放
超
过
国
家
和
地
方
规
定
的
排
放
标
准
,
被
主
管
部
门
审
核
确
认
、
给
予
处
罚
,
或
者
超
过
经
地
方
人
民
政
府
核
定
的
污
染
物
排
放
总
量
控
制
指
标
的
企
业
;
用
能
行
为
违
反
国
家
和
地
方
规
定
的
能
耗
限
额
标
准
,
或
者
超
过
经
有
关
地
方
人
民
政
府
核
定
的
能
耗
总
量
指
标
的
企
业
;
重
点
用
能
企
业
未
完
成
节
能
目
标
,
或
因
污
染
环
境
被
生
态
环
境
部
门
挂
牌
督
办
,
未
按
时
整
改
的
企
业
等
。
(
2
)
经
生
态
环
境
主
管
部
门
或
节
能
主
管
部
门
认
定
,
建
设
项
目
有
关
节
能
环
保
手
续
不
规
范
,
违
规
建
设
的
企
业
。
主
要
包
括
:
建
设
项
目
节
能
审
查
、
环
境
影
响
评
价
文
件
未
按
规
定
通
过
审
批
,
擅
自
开
工
建
设
的
企
业
;
建
设
项
目
节
能
或
污
染
防
治
设
施
未
建
成
、
节
能
或
污
染
防
治
措
施
未
落
实
、
未
通
过
竣
工
节
能
环
保
验
收
或
者
验
收
不
合
格
,
未
取
得
排
污
许
可
证
,
主
体
工
程
正
式
投
入
生
产
或
者
使
用
的
企
业
等
。
(
3
)
经
生
态
环
境
主
管
部
门
、
公
安
部
门
认
定
或
经
法
院
判
决
,
构
成
环
境
违
法
违
规
的
企
业
。
主
要
包
括
:
因
为
违
规
用
能
、
环
境
违
法
构
成
环
境
犯
罪
的
企
业
;
非
法
排
放
、
倾
倒
、
处
置
水
污
染
物
、
大
气
污
染
物
或
者
危
险
废
物
的
企
业
;
篡
改
、
伪
造
自
行
监
测
数
据
,
排
放
各
类
污
染
物
的
企
业
等
。
(
4
)
经
生
态
环
境
主
管
部
门
认
定
,
造
成
生
态
环
境
破
坏
的
企
业
。
主
要
包
括
:
环
境
违
法
行
为
对
饮
用
水
水
源
保
护
区
、
自
然
保
护
区
、
国
家
重
点
生
态
功
能
区
、
风
景
名
胜
区
、
居
住
功
能
区
、
基
本
农
田
保
护
区
等
环
境
敏
感
区
造
成
重
大
不
利
影
响
的
企
业
;
在
生
态
保
护
红
线
范
围
内
违
规
从
事
禁
止
类
活
动
的
企
业
;
造
成
土
壤
、
地
下
水
污
染
未
及
时
开
展
风
险
管
控
和
修
复
工
作
的
企
业
;
违
法
从
事
开
发
建
设
活
动
,
造
成
严
重
生
态
破
坏
,
受
到
行
政
处
罚
的
企
业
;
在
中
央
或
省
生
态
环
境
保
护
督
察
中
,
发
现
重
大
环
境
违
规
违
法
问
题
的
企
业
等
。
(
5
)
被
列
入
国
家
和
地
方
企
业
环
境
信
用
“
黑
名
单
”
的
企
业
。
3
.
资
金
申
请
单
位
(
企
业
)
是
财
政
资
金
管
理
使
用
的
责
任
主
体
,
对
申
报
资
料
的
真
实
性
、
准
确
性
、
完
整
性
负
责
。
项
目
资
金
申
请
单
位
均
需
签
订
《
申
报
材
料
真
实
性
承
诺
书
》
。
4
.
其
他
条
件
见
相
关
附
件
。
三
、
申
报
程
序
及
相
关
要
求
1
.
按
照
属
地
原
则
,
奖
补
资
金
申
请
单
位
向
所
在
区
县
工
信
及
相
关
部
门
申
报
。
2
.
所
有
项
目
资
金
申
请
单
位
均
需
填
写
《
政
策
(
项
目
)
支
出
绩
效
评
价
申
报
表
》
。
3
.
各
区
县
工
信
等
相
关
部
门
要
对
申
报
资
料
认
真
审
核
把
关
。
初
审
合
格
后
,
由
区
县
工
信
部
门
及
相
关
部
门
与
区
县
财
政
局
联
合
行
文
上
报
。
4
.
资
金
申
报
单
位
的
所
有
申
报
资
料
需
制
作
电
子
版
和
纸
质
版
(
一
式
三
份
)
。
在
填
写
有
关
申
报
表
格
文
字
内
容
较
多
时
,
请
自
行
扩
大
表
格
空
间
,
但
不
得
改
变
表
格
结
构
。
各
种
原
件
资
料
均
需
加
盖
单
位
公
章
,
其
中
页
数
较
多
的
,
需
要
加
盖
骑
缝
章
。
纸
质
版
一
式
三
份
,
并
胶
装
成
册
。
填
报
格
式
说
明
:
请
用
A
4
幅
面
编
辑
,
正
文
字
体
为
3
号
仿
宋
体
,
单
倍
行
距
。
一
级
标
题
3
号
黑
体
,
二
级
标
题
3
号
楷
体
G
B
_
2
3
1
2
。
电
子
版
文
档
为
P
D
F
或
J
P
E
G
格
式
。
5
.
报
送
市
工
信
局
相
关
处
室
电
子
资
料
包
括
:
联
合
申
报
公
文
、
汇
总
表
以
及
各
企
业
资
金
申
报
材
料
。
报
送
市
财
政
局
工
商
贸
易
处
:
报
联
合
申
报
公
文
及
其
汇
总
表
(
纸
质
资
料
)
。
6
.
企
业
上
报
截
止
时
间
6
月
2
0
日
,
区
县
上
报
截
止
时
间
6
月
3
0
日
,
逾
期
不
再
受
理
。
7
.
同
一
企
业
同
一
项
目
符
合
多
项
政
策
支
持
条
件
的
,
由
企
业
选
择
申
报
,
不
重
复
支
持
。
四
、
各
类
项
目
附
件
及
其
编
号
、
申
报
联
系
方
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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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21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技术奖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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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国家保密局《关于组织开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保密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》